奇党发〔2011〕37号
关于印发《奇台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02-16  来源: 奇台县党委组织部   

准东将军庙煤电煤化工基地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党工委,县直机关工委,各基层党委,县委、政府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区、州驻县各单位:

《奇台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奇台县委员会       

奇台县人民 政 府       

2011年5月24日    

奇台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县引进人才(含智力,下同)工作,实现人才强县和县域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下称用人单位)引进县外高层次人才工作。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重点是我县急需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我县急需的、具有注册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本领域有突出业绩的特殊人才,具体包括:

(一)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省部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二)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员;

(三)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有知名企业重要职位任职3年以上经历的高级管理人才;

(四)为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适宜担任行政管理职务,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才;

(五)本县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行业等急需紧缺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具有注册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本行业或学科中有所建树的专家或高级技工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

第三条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人才,可以不受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条件的限制。

第四条 用人单位引进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人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聘,正式录用;

(二)正式调入用人单位工作;

(三)不调转任何关系,只按照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工作项目协议,长期、定期或不定期在用人单位工作。

(四)不调转任何关系,只按照签订的工作项目协议在外地承担用人单位的开发、研究项目或为开发、研究项目提供智力服务。

(五)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引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其中第(二)、(三)、(四)、(五)、(六)项须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一定程序加以确认)的人才,到行政管理部门担任领导职务,需调入任职的,占领导职数;领导职数已满的,经过批准可先进后出;挂职和聘用的人员,不占领导职数。有空编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先考虑聘用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行政事业单位引进人员占所在单位编制,编制已满的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引进职位。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的待遇及优惠政策。

(一)引进的人才在我县工作满5年,经考核工作优秀、实绩突出、为我县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委、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并提供一套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住房。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满,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人不出资)。

(二)对引进到我县落户的下列人员给予一定的易地安家补助。符合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一次性付给安家费5万元;符合第二条第三、四款规定的,一次性付给安家费3万元;符合第二条第五、六款规定的,一次性付给安家费2万元。

企业、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引进人员的住房面积、易地安家补助费,其费用由单位财务列支,可列入经营成本。国家机关和全额预算单位引进的特别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所需补助经费原则上自理,确有困难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后,由县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三)国家机关引进或聘用特别需要的高层次管理或技术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协商确定收入,高于政策规定部分,由单位以补贴形式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标准外,依据人才层次和贡献不同,经考核业绩突出的,给予特定的补贴和创业基金。符合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高层次优秀拔尖人才,每年享受3万元的技术津贴,可安排30万至100万元科研经费或创业基金;符合第二条第三、四款规定的高层次优秀拔尖人才,每年给予2万元技术津贴,可安排10万元至30万元的科研经费或创业基金;符合第二条第五、六款规定的高层次优秀拔尖人才,每年给予1万元技术津贴,可安排3万元至10万元的科研经费或创业基金。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薪酬及薪酬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所引进人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协议或合同的形式加以明确。允许以项目、专利、技术、资金、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或采用月薪、年薪、股权等分配形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技术津贴和创业基金由企业确定。

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社会保险关系转不来的,经社会保险部门审定,由用人单位补登记、补缴费。

(四)引进到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智力工作的人才,在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优厚待遇;企业的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

(五)对保留原居住地和人事关系的人才,由公安部门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居住证件,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愿意来我县落户的引进人才,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户口可以随迁;其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或安排相应工作;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选择本县任何一所中学和小学就读,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享受与我县生源同等待遇。

(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办理调入手续的,人事部门准予重新建档,承认其原身份、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可以不受单位原有岗位数额和本人原有任职资格限制,可凭其能力、业绩、水平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聘任;其中:事业单位所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人事部门单独予以核定。

(八)县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人才创业基金。对引进人才的重大科技开发和科研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可提供科研经费;引进人才携带或介绍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县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给予一定科研成果奖金,科研经费或科研成果奖金视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第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组织实施。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编办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制定计划、发布信息、申报受理、考察评议、协商洽谈、引进办理。

(三)有关部门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简化程序,实行随到随办,特事特办,专人专办。如有关聘用手续不能及时办理完毕的,可先到岗,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考核管理。

(一)办理录用手续或签订聘用合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现行人事管理制度和企业用工制度,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或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10年;对于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讲学、从事科研活动和技术合作、投资兴办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我县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的“柔性人才”,签订不少于10年的引进人才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引进人才工作证》,《引进人才工作证》由县人事局颁发。

(二)实行试用期制度。引进到我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应届本科毕业生试用期为一年;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试用期为半年;有相关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才试用期为三个月;引进到我县行政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才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考察,无明显工作成效的,予以解聘;特别突出的,予以重用。

(三)实行定期考核制度。人才引进之前,各用人单位在确定引进职位时,应根据引进职位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引进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根据考核结果发放高层次人才技术津贴。

第八条 财政要不断加大人才开发资金投入力度,对引进人才工作从经费上给予支持。每年安排不低于200万元的人才开发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工作、人才市场配套建设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培训。县财政对本级引进国外智力的工作部门给予经费保障,并对国家引智专项经费按照要求和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九条 县委、县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单位和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引进人才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在人才开发经费方面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十条 引进的人才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人事或劳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具有受案权限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奇台县委组织部、县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马尔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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